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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610728000-/2020013051
        •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8日 09:56
        • 来源:

        • 发文机构:

          市监局
        •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泾洋街道办、局机关有关股室、局属直属单位:

          现将《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转发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要求如下:

          一、县局于12月15日前在政府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县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县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及县级“黑名单”发布工作。县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汇总、上报、管理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业务股室、各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黑名单”管理、上报工作。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业务股室、各直属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365皇冠体育网址_bet28365365备用_48365365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附件3)纸质及电子版统一报送12315投诉举报中心。

          二、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业务股室、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审核、管理、上报工作。不得出现该公布的不公布,不符合公布条件的公布了等情况;不得出现假公济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对各级监管人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此项工作是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县局将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强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工作任务的单位,予以督查通报。

          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业务股室、直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黑名单”管理上报工作。人员名单12月10前报12315投诉举报中心。

          联系人:盘文霞 ,电话:6712984,邮箱496685059@qq.com,

          附件:1、《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

          2、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登记表

          3、365皇冠体育网址_bet28365365备用_48365365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国家发改委、食药监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对食品药品严重违法行为形成惩戒合力,根据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是指国家发改委、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中明确的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在陕西省境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报送和省本级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上报和本级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政务网站或政府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链接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

          第二章 纳入条件及认定

          第七条 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应纳入“黑名单”:

          (一)信用等级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定为D级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一年内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七)逾期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被从重处罚的;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认定其他需要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符合纳入“黑名单”的,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内以及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间不得纳入。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发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及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等内容;

          (三)“黑名单”信息移出日期;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及时录入“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平台将抓取相关数据并将符合纳入条件的生产经营者或相关责任人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平台无法自动抓取及其它符合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情形,由相关处科室填写“新增黑名单信息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录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或企业相关责任人信息应当告知当事人,确保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审批后,及时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并由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统一推送至陕西省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总局信用平台。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当事人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有充分证据证明拟发布的“黑名单”信息无差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并按程序发布;

          (二)拟发布的“黑名单”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黑名单”信息书面告知依照“属地监管”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中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为两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专栏,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在管理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四)对严重失信者管理期限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公布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重新计算。

          对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各类协会不得聘用其为工作人员;对已取得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其资格;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执业药师资格审核和个人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工作,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惩戒。

          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陕西省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总局信用平台,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对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新增项目、用地、进口关税配额等事项中,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府优惠、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以及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禁止其参加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招标采购工作;国家部委和省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公布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外,还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黑名单”公布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黑名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2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登记表 

        生产经营者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姓名 

          

        生产经营者 

        地址或违法 

        行为发生地 

          

          

        身份证号码 

          

        公布期限 

          

        联系电话 

          

        主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重要依据、危害后果及造成的影响): 

        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 

        涉案产品信息: 

        股室意见 

                             

         签字: 

                          2017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2017  

        局长审核意见   

        签字: 

                                                             2017  

            

          附件3 

          365皇冠体育网址_bet28365365备用_48365365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开情况统计表 

         

         

        生产经营 

        者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或者 

        违法行为发生地 

          

        主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日期 

          

        公布期限 

        涉案产品信息 

        标示产品名称 

        标示生产企业 

        标示批次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年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1、主要违法行为应简单明了,符合《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2、此表于每月20前报送12315投诉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