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本辖区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强化公共服务。负责辖区综合事务管理,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监察等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防灾救灾、社会救助、拥军优属、殡葬、老龄、妇幼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配合搞好辖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做好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等社会保障工作及环境保护工作。协助与驻地各有关方面的社会事务。
二、加强社会管理。负责加强平安建设宣传、普法教育、矛盾纠纷调处,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处置、民族宗教、社区矫正等工作,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配合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应急、防汛、防火、防震、抢险、人防、房管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国防动员、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等工作。
三、优化发展环境。配合搞好辖区产业规划制定,为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等提供良好服务。配合搞好辖区劳动监察、文化市场监管等有关工作。参与城市管理,配合做好市政建设、社区规划等工作。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单位等活动。提供辖区有关统计数据。
四、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社区自治组织工作,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建设。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社区居委会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引导社会力量共建和谐社区。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